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诚信,规范会员及学会活动参与人员的学术行为,促进计算机软件工程领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知识产权和学术出版规定以及学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会会员,以及以学会名义参加、组织或者承担学术交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成果评价、教育培训、出版宣传和其他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学术活动应坚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严谨规范、公平公正、尊重创新、开放合作和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学会会员应自觉维护学术共同体声誉,遵守所在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助机构、期刊会议和其他相关组织的学术规范。
二 科学研究和技术活动
第五条 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活动,应以真实问题和客观事实为基础,合理选择研究方法,规范实施研究过程,如实记录研究条件、实验过程和分析结果。
第六条 研究原始记录、实验数据、程序代码、模型参数、测试环境、版本信息和分析过程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有关要求妥善保存,保证研究结果能够核验和追溯。
第七条 不得伪造研究数据、实验记录、调查结果、程序运行结果、图像、图表、文献资料或者其他研究材料。
第八条 不得擅自篡改、选择性删除、隐瞒或者不当处理数据和结果,使其偏离真实情况或者形成误导性结论。数据清洗、筛选和排除应有合理依据并如实说明。
第九条 使用他人数据、代码、算法、模型、工具、图表、文字、观点或者未公开成果,应取得必要授权并按照通行规范准确标注来源。
第十条 涉及人、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网络安全、实验安全或者其他伦理风险的研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查、知情同意、数据保护和安全管理程序。
三 学术成果署名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署名应以实际贡献为依据。署名人员应对本人贡献和成果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并对成果公开发表表示同意。
第十二条 成果主要完成人和通讯作者应合理确定署名顺序,说明各署名人的具体贡献。对成果具有实质性贡献但不符合署名条件的人员,可以在致谢中说明。
第十三条 不得将未作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列为作者,不得擅自将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员排除在作者之外,不得冒用、虚构或者强迫他人署名。
第十四条 学生、青年科研人员和合作单位人员的贡献应得到客观评价,不得利用职务、职称、资源或者隶属关系不当占有其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成果发表后发现署名存在错误或者争议的,应及时协商核实,并按照出版机构或者成果管理单位的规定办理更正。
四 成果发表和交流
第十六条 发表论文、报告、软件、数据集、技术标准、专利及其他成果,应保证内容真实,引用准确,研究方法和重要限制说明充分。
第十七条 引用他人或者本人已经公开发表的文字、数据、图表、代码和观点,应明确标注,不得抄袭、剽窃、侵占或者以改写、翻译等方式掩盖来源。
第十八条 不得将同一研究成果实质性重复投稿或者重复发表。对同一研究形成的关联成果,应说明相互关系,避免重复使用主要内容而不作说明。
第十九条 不得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者其他学术成果,不得通过虚假同行评议、虚假引用、操纵评审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发表、奖励或者评价利益。
第二十条 在学术会议、培训和其他交流活动中,应客观介绍研究结果,不得夸大成果、隐瞒重要限制或者使用虚假头衔、资历、项目和奖励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成果尚未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合作约定和知识产权限制的,应履行必要的保密和审查程序后交流或者发表。
五 同行评议和学术评价
第二十二条 参加项目、成果、论文、人才、奖励和机构等评审评价工作,应坚持专业判断和客观公正,依据明确标准独立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评审人员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主动说明并按照规定回避。
第二十四条 评审人员应对评审材料和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擅自使用、披露或者提供评审中获知的未公开信息和研究构想。
第二十五条 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财物、宴请、旅游或者其他利益,不得请托、说情、打招呼或者以其他方式干预学术评价。
第二十六条 评审意见应有事实和专业依据,不得捏造情况、恶意贬损、打击报复或者利用评审机会谋取不当利益。
六 合作、利益冲突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开展合作研究和技术服务,应事先明确任务分工、成果归属、数据管理、署名安排、保密义务和利益分配,重要事项应形成书面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参与学术活动、评价、咨询和决策时,应主动披露可能影响客观判断的经济、职业、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并按照规定采取回避或者限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复制、传播、修改、反向利用或者商业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成果。
第三十条 职务成果、合作成果和受资助成果的使用与转化,应遵守所在单位、合作协议、资助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
七 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
第三十一条 会员承担教学、指导和培训工作时,应以身作则,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对学生和青年科研人员的研究过程、数据记录、成果署名和发表行为进行必要指导。
第三十二条 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学生、下属和合作人员实施学术不端行为,不得隐瞒、包庇或者纵容已经发现的学术不端问题。
第三十三条 在竞赛、评奖、考试、培训和资格评价活动中,应遵守活动规则,不得弄虚作假、泄露试题、冒名替代或者通过不当手段获取成绩和荣誉。
八 数字技术和工具使用
第三十四条 使用软件工具、自动化方法或者智能技术辅助研究和成果撰写时,使用者应对输入数据、处理过程和最终内容承担责任,并遵守有关单位和出版机构的披露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不得利用技术工具生成、篡改或者拼接虚假数据、图像、代码、引用和研究结论,不得以工具生成内容替代应由本人完成的实质性学术贡献。
第三十六条 向外部工具输入未公开成果、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或者保密材料前,应确认具有相应权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九 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侵占成果、不当署名、重复发表、买卖代写、操纵评审、虚假同行评议、虚假学术经历以及违反科技伦理和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研究方法、学术观点和结论的正常争论,因能力水平造成的一般性错误,以及没有证据支持的猜测,不应直接认定为学术不端。发现错误后拒不更正、隐瞒事实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结合具体情况处理。
十 投诉、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就会员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向学会反映。投诉应有明确对象、具体事实和必要证据线索,不得捏造事实或者借投诉进行诬告陷害。
第四十条 学会对收到的投诉进行登记和初步审查。属于学会职责范围且具备基本事实依据的,按照规定受理;不属于学会职责范围的,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单位反映。
第四十一条 调查处理应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客观公正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查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第四十二条 被调查人有权了解被调查事项,提交说明和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规定作出。
第四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限制参加学会活动、撤销学会授予的有关资格或者荣誉、建议有关单位处理等措施。具体处理应符合学会章程和内部管理权限。
第四十四条 经调查不能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及时结案。对失实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澄清。
十一 学术诚信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会建立会员学术诚信档案,记录投诉受理、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处理决定、复核申诉、整改执行和结案归档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 学术诚信档案应以实际形成的投诉材料、证据、调查记录和处理文件为依据,不得记录未经核实的传闻或者与案件无关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学术诚信档案实行限制查阅和保密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当事人身份、投诉材料和调查信息。依法依规应当公开或者报送的除外。
十二 宣传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会通过网站、信息平台、会议、培训和会员活动等方式宣传本规范,加强会员学术诚信教育。
第四十九条 会员应主动学习和遵守本规范。参加学会组织的重要学术活动时,可以根据活动需要作出学术诚信承诺。
第五十条 学会工作人员和承担评审、调查任务的人员应严格履职。对隐瞒包庇、泄露信息、干预调查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会章程和其他内部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经学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