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工作人员招聘、任用、薪酬、培训和绩效考核工作,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会章程和内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会秘书处、会员活动中心和会计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工作需要、岗位适配、权责明确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 招聘管理
第四条 秘书处根据学会工作任务、岗位空缺和经费安排提出人员需求,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工作方式、工作期限和经费来源。
第五条 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岗位适配、择优选用。应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同学会宗旨,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品行、知识和能力。
第六条 招聘一般按照提出需求、接收材料、资格审查、考察或者面谈、提出人选、履行审批和办理手续的程序进行。新增岗位或者调整人员配置,应按照学会内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财务、印章、档案、信息发布等岗位,应结合岗位风险和专业要求审查相应资格、经历和诚信情况。
第八条 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招聘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应聘人员个人信息。
三 任用管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任用应以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为依据,综合考察拟任人员的履职能力、责任意识、职业操守和时间条件。
第十条 秘书处根据岗位需要提出任用建议,载明拟任岗位、主要职责、工作方式和任用期限,按照学会章程和内部管理权限履行审议或者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任用决定作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权限、工作期限、保密要求和考核要求,并根据用工形式办理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兼职协议或者志愿服务约定。
第十二条 会员活动中心负责人的产生和任用,按照学会会员活动中心管理规定办理。会计岗位工作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条件。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岗位说明,办理工作资料、账号、设备及未办事项的交接。岗位调整、续任或者解任,应说明理由并按照相应权限履行程序。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及时移交文件、印章、财务资料、会员信息、工作账号、设备和未办事项,并形成交接记录。
四 薪酬管理
第十五条 学会根据工作人员与学会之间的劳动、劳务、兼职或者志愿服务关系,分别确定工资、劳务报酬、工作补贴或者费用报销的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与学会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等事项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以劳务或者兼职方式承担工作的人员,确需支付劳务报酬或者工作补贴的,应根据工作内容、工作量、专业要求、经费来源和预算安排提出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人员不领取工资。因履行志愿服务发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可以按照学会财务制度和经批准的活动安排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工资、劳务报酬和补贴应纳入年度预算或者经批准的专项经费安排。发放时应有合同、协议、考勤、工作成果、审批材料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工作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人员类别和支付性质准确核算有关支出,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事项。不得以虚假报销、虚列支出等方式变相支付款项。
五 培训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岗位需要和有关部门要求,拟订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
第二十二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会章程及内部制度、岗位职责、职业道德、保密和信息安全,以及与岗位相关的业务知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和学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新任工作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了解学会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结合分工参加会员管理、会议组织、学术活动、信息宣传和档案管理等业务培训;会员活动中心工作人员应参加活动组织、会员服务、信息报送和安全管理等培训;会计人员应参加财务、会计、税务等专业培训。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参加外部培训后,应及时向秘书处提交培训通知、签到或者结业证明等材料。秘书处建立培训记录,记载培训时间、主办单位、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和完成情况。
六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以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重点考察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协作配合、制度执行和职业操守。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重点考核综合协调、会议和活动组织、会员服务、信息报送、资料归档及交办事项完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会员活动中心工作人员重点考核会员联系、年度活动计划和实施、活动材料报送、参加学会工作及执行会员活动中心管理规定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重点考核会计核算、凭证和账簿管理、财务报表、资料报送、审计配合以及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按照个人总结、工作核实、评价意见、结果确认和材料归档的程序进行;重要活动、专项工作或者岗位调整时,可以开展专项考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应向本人反馈,作为续任、岗位调整、培训安排、表扬奖励和有关待遇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明确改进要求。对不能履行职责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按照任用管理规定进行岗位调整或者解任。
七 档案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建立工作人员档案,归集人员基本信息、资格材料、任用文件、合同或者协议、岗位职责、培训、考核和岗位变动记录。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应妥善保管,查阅和使用应限于工作需要。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管理应接受学会内部监督和年度审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学会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会章程和其他内部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学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施行。